有關本縣縣立中小學教師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之地區,因受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然災害影響,地方縣市政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致教師無法到校授課者,其所遺課務及鐘點費支給相關問題,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覈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二、學校教師如因前述規定經服務機關覈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所遺留課務及鐘點費之支付依下列原則處理,並溯自99年9月20日起生效:
(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部分:「彰化縣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要點」略以,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計算方式未滿一月者係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代理教師連續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待遇以實際代理日數計支;準此,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其課務得由學校代為處理,惟其鐘點費或代理薪給由代授教師支領。
(二)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部分:考量教師係因居住地區天然災害因素無法到校上課,如經學校覈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本府同意學校得視經費使用情形,為教師安排代課並支付代課鐘點費。
(三)另參照人事行政局「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Q&A」第32題之答復內容,教師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颱風侵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係屬不可抗力,如經學校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辦公登記,其所遺課務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惟教師經學校核准「停止辦公上課」登記者,其所遺課務如係屬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節數,請依教育部96年2月26日台人(三)字第0960025605號函說明二略以:專任教師差假未授課之該超時授課鐘點費不予核支。據此,專任教師如未有實際超時授課之事實,尚不合發給超時授課鐘點費。
- Nov 10 Mon 2014 10:18
轉知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致教師無法到校授課者,其所遺課務及鐘點費支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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