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991012台人(二)字第0990167088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第2項)本辦法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復查教育部9997台人(二)字第0990153168號函(本府99910日府人二字第0990227042號函諒達)略以,教師於95820日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渠94學年度成績考核考核獎金應以958月份之本薪 (年功薪) 及其他法定加給之總額發給(亦即8119日考核晉級後之薪給總額加上820日至31日改敘之薪給總額)。
三、本案教師於8月介聘至他校,渠「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部分」應由原學校發給,抑或由新任職學校發給一節,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生效時點,係發生於新任職之學校,爰「改敘後之考核獎金差額」應由新任職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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