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8條規定事項時,得否依其實際需求給予公假疑義 

  一、依據銓敘部991025部管二字第0993236328號函
  辦理
二、查協會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二、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0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次查銓敘部9748日部管二字第0972907851號函釋略以,協會會務人員得在不影響服務機關公務之前提下,比照協會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機關協會理事、監事給予公假時數標準,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給。據上,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長同意,辦理協會法第8條規定事項,在不違反其他法令之前提下,得依照或比照協會法第50條規定之時數標準請公假。
三、至於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及會務人員辦理協會法第8條規定事項,除依協會法規定請公假外,是否得依實際需求給予公假一節,尚須由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4條有關請公假之規定,個案審酌認定;又查8385日修正發布之請假規則已刪除原路程假之規定,爰是類人員辦理會務尚無法扣除路程所需時間,僅得以實際辦理會務之時數計算公假。

 

四、另機關協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如同時兼具全國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身分,以是類人員擔任全國協會與機關協會雙重職務,其辦理會務時間勢須增加。復以協會法第50條第2項公假時數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促進協會順利運作並吸引會員擔任理事、監事,並考量各級協會成立後,會務之繁重程度有別,故依協會之層級及擔任職務之不同,分別規定得請公假時數。爰基於上開立法精神並因應是類人員處理協會會務之需求,是類人員之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並加總之(例如:同時擔任全國協會與機關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40 +20=6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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