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6.11銓敘部書函以,有關公務人員罹患惡性腫瘤須請病假治療,各階段療治完竣銷假上班後,再申請病假接受治療,是否須檢附診斷證明疑義一案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28日。……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第11條第2項規定:「請……2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次查銓敘部85101885台法二字第1368644號函釋略以,延長病假及公假療治期限較長,為切合實際並避免寬濫,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有關請假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檢具之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應以具有完善醫療設備之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惟如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準此,公務人員請2日以上之病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至於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如有分段請延長病假療治之情形,原則上每次均應檢具健保特約醫院或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惟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及衛生所(或稱健康服務中心),始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核假之準據。本案所詢疑義,仍請依上開規定覈實辦理。

二、另查銓敘部8410984台中法四字第1200084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患重病,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病假者,其在延長病假期滿前或期滿時欲銷假上班,仍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為機關長官認定其是否病癒之依據。是以,公務人員如請延長病假療治,其擬銷假上班時,應檢具病癒證明書供服務機關認定辦理,併予敘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彰安人事e點靈 的頭像
    彰安人事e點靈

    彰安人事e點靈

    彰安人事e點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