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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未婚子女有無職業之認定疑義一案
一、為配合勞工基本工資自民國9671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行政院業以民國96718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808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刪除「民國941月為15,840元」等文字,並規定爾後勞工基本工資如有調整,請逕依調整後金額辦理,且通函各主管機關轉知在案。
二、另有關申請9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其子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7,280元認定有無職業一節,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應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即現行17,280元)。
三、至有關「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一節,查本局民國93315局給字第0930008851號函規定略以,上開「前6個月」期間之計算,係指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往前推算6個月(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係指上開前6個月期間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茲考量子女教育補助旨在減輕公教人員之經濟負擔,為避免因其子女於寒暑假短期打工而影響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除仍維持前開本局民國93315函規定,即以公教人員申請時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外;至該6個月期間如非每個月均有所得之計算方式,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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